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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致残时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例-----致残时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济南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磊成功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 6日,在市中区G104线文庄加油站,被告赵某驾驶,车牌号为鲁ATXXXX轿车与原告严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相撞。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认定,被告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对此次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所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保险单位为B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山东省警官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肱骨骨折,住院58天,共花费医疗费25078元。2010年6月10日,原告经山东省XX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赔偿指数为20%)。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和B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28068元。

李磊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庭审中提交了济南市中医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住院病历和诊断证明;山东省XX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交强险保险单位,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在其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某承担赔偿责任。

 

李磊律师提醒:

严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虽然医院仅为严某出具两周的误工证明。但是,因严某的伤情已构成伤残,其误工时间可以从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2010年1月 6日至2010年6月9.日

济南交通事故纠纷专业律师李磊电话:15866728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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