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站点搜索
首 页 热点新闻 诉讼常识 医疗法规 医疗事故案例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博客 业务范围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咨询留言
 联系方式

手机: 15866728768
固话: 0531-69953368
传真: 0531-88080904
联系人: 李磊律师
E-mail:  lileilvshi@163.com
地址: 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网站公告

       业务范围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工伤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济南保险事故赔偿律师

  济南律师诉讼代理法律咨询

  山东人身损害赔偿律师    

   哈罗德·伯尔曼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济南医疗、交通事故律师网是由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李磊律师主办的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案件咨询、代理为主的专业网站,该网站现已正式开通!

    每个人都有诉讼的权利,依据国家法律,恪守执业道德,认真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作为律师的崇高职责!

    本律师以专业的业务知识,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愿为每个遭遇法律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最周到,最及时,最专业的律师服务!

  当前位置:

病人死亡家属要不回病历 院方反诉“要钱”被驳

  山东医疗事故案例:病人死亡家属要不回病历 院方反诉“要钱”被驳

  山东某医院在救治一名低血钾患者过程中,患者突发异常状况,转院抢救无效死亡。死者亲属和山东医院事发当时达成协议,医院赔偿死者亲属50余万元,并现场支付25万,余下部分由当地卫生局担保。近日,患者亲属起诉索要余款,医院却提起反诉要讨回已付的25万。案经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医院按协议全额赔偿,卫生局需依法履行民事担保义务。

  低血钾患者突然死亡

  去年8月14日,山东男子尤某身体不适,自行来到附近的诊所看病。诊所医生袁某对其进行输液的同时又为其补了20毫升钾。输液期间,尤某无异常现象。下午,尤某在家中院子里收衣服时,突然双腿发软跌倒在地,家人将尤某送往山东四方医院救治。四方医院确诊尤某患有低血钾症,立即对尤某进行输液补钾和口服补钾,同时进行心电监护。3分钟后,尤某突然四肢抽搐,医务人员立即进行抢救,抢救过程持续了大约10分钟左右,因没有效果,尤某家人要求转往上级医院抢救。四方医院派医护人员随同前往六安市人民医院。当晚19点05分,尤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卫生局担保化解纠纷

  尤某死亡当晚,其家人和四方医院发生纠纷,该院院长当晚曾向前来处理此事的有关部门领导提出封存尤某病例的请求,但由于当时尤某的亲属均不在场,病例未得到封存。 4天后在司法局、派出所等单位的协调下,死者亲属与医院、卫生局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约定,经权威机构鉴定后,如四方医院对尤某的死亡负全责,医院赔偿506475.5元,医院先行垫付丧葬等费用250000元,余款由卫生局提供担保;在总额506475.5元的基础上,根据尸检报告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确定双方承担赔款的责任比例和数额。

  病历不完整鉴定终止

  当年8月27日,由卫生局组织医患双方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六安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死者亲属对四方医院提交的鉴定材料的完整性持有异议,六安医学会便与卫生局联系,要求对四方医院提供的病例资料的完整性给予证明,卫生局未提供证明,六安医学会两次向医患双方及卫生局发出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函。死者亲属认为,病历资料不完整是医院有意为之,目的是导致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终止,企图推卸责任,于是向法院起诉索要当初协议的余款。

  医院反诉要钱被驳回

  案件举证期间,被告四方医院提起反诉,要求确认该院的医疗行为与尤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确认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并判令死者亲属返还该院垫付款25万元。

  法院认为,双方就尤某死亡签订的赔偿协议合法有效,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四方医院未按规定封存病例,导致病例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确定,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终止,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依法推定四方医院对尤某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卫生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山东四方医院赔偿尤某亲属各项损失506475.5元,比除已付25万元,下余256475.5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推荐阅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址:山东济南市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B座20层北区 邮编:250100 sitemap
联系电话:15866728768 0531-69953368 传真:0531-88080904
联系人:李磊律师    E-mail:lileilvshi@163.com 支持:济南网站建设
All Rights Reserved(c) 2008 济南行政知识产权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