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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案例:儿子自杀系医院误诊,索赔50余万元

  医疗事故案例:儿子自杀系医院误诊,索赔50余万元

  唯一的儿子自杀身亡一个月,父亲老冯才发现医生给儿子开的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具有诱使青年人自杀的风险。儿子服用此药物已有一年多,而开具此药的医生未做过任何告诫或提醒。于是,老冯一纸诉状把医院告上了法庭。昨天,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医患纠纷案,但未作出判决。

  案情回放:睡觉失眠,医生说有精神障碍

  老冯是土生土长的小榄人。和许多小榄人一样,他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好政策,成为先富起来的那群人,还育有一儿一女。只是,儿子让他有点操心。儿子阿明(化名),1990年7月出生。长大后考进了电子科大中山学院。但不知为什么,自从上了大学,阿明便常常睡不着觉,有时还和同学玩电脑、唱K到深夜,影响了身体和学习。冯太告诉记者,当时她考虑再三,决定把儿子送到医院看病。第一次带儿子到市里一家医院看病是在2010年4月19日。经导医小姐指引,母子俩来到了心理科。在那里,一位姓郭的医生检查后认为阿明“有点精神障碍”。冯太说:“什么叫做精神障碍,医生没有说。”,然后开了一些药,包括利培酮片等镇静剂,还有一种盐酸帕罗西汀片。

  服药一年,病情反而加重了

  按照精神类疾病的惯常做法,医生每次只开一个疗程7天的药,以后需要时再续开。于是,冯太和儿子每隔一段时间都要到这家医院看一次病,一年下来,已经开了12次药,每次开的药都大同小异,只是一些镇静药有所更换,盐酸帕罗西汀片则一直都有。吃药的结果不但没有使阿明的病情好转,反而有加重的迹象。此前阿明只是睡不着觉,但到了2011年三四月份,阿明常常出现幻觉,并做出一些怪异的举动。阿明说他常常看到小丑、僵尸,觉得自己鬼魂附体;他看到妈妈抱着家里养的小狗,就觉得妈妈就要变成小狗,便惊恐地喊妈妈把狗放下;有时候,阿明还伸出两只手,像一些影视片中的僵尸那样走路。冯太以为儿子的脑子有毛病,便带他到小榄镇人民医院做了脑部CT。结果医生说,阿明的脑子没问题。当冯太把情况告诉市里那家医院给阿明看病的医生时,医生的回答却是:“没关系,你让他发泄出来,这对他的病情有好处。”2011年5月12日,又到了去医院看病的日子。但那天阿明嗜睡得厉害,不想动,于是冯太和女儿(阿明的姐姐)到那家医院给阿明开了药。谁也没有想到,这竟成了阿明最后一次在医院开药。

  自杀一月,家人才发现药可能有问题

  2011年5月13日8点钟左右,冯太喊阿明吃早饭,却发现儿子不在楼上。四处寻找,看见儿子趴在院子的地板上,还有血迹,便马上把儿子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医院说,阿明是由于“肝破裂死亡”,公安部门也出具检验报告称“排除他杀的可能”。老冯家是一栋3层楼的别墅,阿明住在3楼。事发当天,没有人看见阿明如何从3楼摔到1楼。“警察说排除他杀,但儿子是失足掉下去的,还是自己存心跳下去的,也没有弄清楚。”老冯说。很快,老冯把阿明的遗体火化了,还到公安局注销了阿明的户口。事情过了一个月左右,阿明的姐姐打算把弟弟的房间好好收拾一下。收拾过程中,姐姐看到5月12日那天医院给阿明开的盐酸帕罗西汀片还没有吃完,还用一个药盒装着。阿明的姐姐随手打开那个药盒,看见里面有一份使用说明书。这份由中美史克出品的“盐酸帕罗西汀片说明书”一开始就是一段警示语:“抑郁和某些精神障碍本身与自杀风险的增加有关。对抑郁症和其他精神障碍的短期临床试验结果显示,与安慰剂相比,抗抑郁症药增加了儿童、青少年和青年(≤24岁)患者自杀倾向(自杀意念和自杀行为)的风险。任何人如果考虑将盐酸帕罗西汀片或其他抗抑郁症药用于儿童、青少年和青年(≤24岁),都必须在其风险和临床需求之间权衡。”这个迟到的消息让老冯一家非常震惊。于是,他们找到医院讨说法,但医院否认阿明的死和医院有关。无奈之下,老冯把医院告上了法庭。状告医院,索赔50余万元

  老冯的起诉书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诊断错误、治疗方案不当问题。阿明的失眠采用一般性心理辅导或其他非药物性治疗即可治愈,而被告方医生却将其诊断为精神障碍,继而用多种药物进行治疗。更重要的是,医院在药物选择上存在严重过错。医院为阿明开出的盐酸帕罗西汀具有导致24岁以下青少年严重的自杀意念或自杀行为。服药时,阿明未满20岁,医院本应选用其他药物,但却偏偏选择了盐酸帕罗西汀,并让其服用长达一年之久。医院也从未告知过患者或家属,该药物可能产生自杀意念或自杀行为的风险,也未提醒家属注意防范。据此,老冯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支付儿子死亡赔偿金431494元、丧葬费20387.4元,交通费3000元,以上合计454881.4元;并判令医院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庭审现场:被告代理律师否认病人之死与误诊有关

  昨天的庭审被告医院没有在场,只委托其代理律师乔先生出庭应诉。而原告方除了当事人老冯夫妇及其辩护律师,还有一个5人证人群,包括一个高中同学、两个大学同学及阿明的表姐和亲姐姐。虽然5位证人的证言都力图证明阿明此前在他们面前的表现“都很正常”,但乔先生认为,这些证人没有一位具备医学知识,所以没有能力判定病人究竟正常与否;同时,证人证言中有前后矛盾的地方;更重要的是,所有证人的证言都无法证明“医生是否开错了药,导致病人死亡”这一核心问题。乔先生直接否认了原告所诉事实,不承认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的诊断结果和治疗方案存在不当。医生做出的诊断及其治疗方案,均是根据病人所述病情及医学专业知识作出,没有违反相关的医疗条例。乔先生认为,本案病人不在医院死亡,并由公安确认为“自杀”;病人死亡后,原告对病人尸体自行处理,并没有进行尸检,所造成后果应由原告承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他指出,因不存在医疗过错,所以拒绝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费;病人死亡之前是学生,尚无工作,所以拒绝支付丧葬费;因原告无法提供交通费发票,所以不承认交通费用。

  争论焦点: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原被告代理人在申请鉴定方面也产生了严重分歧,原告代理人、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殷玲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本案应申请的是“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而被告代理律师则提出,由于被告不存在医疗过错,而应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则由地方司法鉴定机构主持进行。除了这种鉴定的主体在医疗系统内部和外部的差别外,其法律后果也有所不同。如,有些医疗过错很难达到事故的定性标准,却给患者造成了损害。现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上无鉴定人员的签名,法院无法通知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证,导致许多鉴定结论在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就被采信;而司法鉴定中报告书上均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均可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在这样严谨的司法审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决更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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