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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套牌车辆责任追究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获悉:套牌车是指参照真牌车的型号和颜色,将号码相同的假牌套在同样型号和颜色的车上,其中有很多是报废后偷运出来的旧车翻新的。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起开始实施的《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解释》针对现实生活中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多有分离的情形,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到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之内。同时,针对过错的认定标准,列举若干典型情形,例如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机动车有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质,或者明知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能驾驶车辆等情形,这样就统一了裁判尺度。

    套牌车、拼装车以及报废车等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现象,在现实中仍有不少。《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的立法精神,明确规定,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则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此司法解释的出台能有效的遏制套牌车的违规情况,从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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