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事故律师获悉:在一场车祸中3个女孩丧命,但是最后死亡赔偿金却有着天壤之别,其中2个城镇户口的女孩赔款20万,而另外一个农村户口的女孩死亡赔偿金却只有5万,这是为什么呢?难道生命不等价,难道农村户口农村人的生命就不值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的内涵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据此,“死亡赔偿金”应被界定为财产性质的收入损失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按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其交换价值。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应简单等同于对生命、人格的赔偿,甚至可以部分地理解为对死者劳动力价值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东交通事故律师认为,由于农村平均收入和城市平均收入的差别也就造成了生命不等价的差别。 |